关于规范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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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19-08-28 08:5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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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结合近期反映采购人代表的突出情况,现就采购单位委派采购人代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参考。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委派采购人代表。
一般情况下,采购单位要委派本单位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为采购人代表,外单位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供应商等)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确因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极其特殊情况,必须委派本单位之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按照“谁同意、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中签字背书,承担主体责任。
(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中要注明所选派外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有:单位、姓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必须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将该人员的姓名标注“采购人代表”,随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名单一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评标活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三、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委派本单位之外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的相关资料和签字背书的“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相关链接
1.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2. 采购人代表不可以收取劳务报酬
87号令第四十五条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条款中规定:“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结合法规中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清晰界定,采购人代表在评审中不应该获得或收取劳务报酬。
3.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是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二是补充提示。在评审环节,难免遇到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等内容需要作深入解释的专家,作为熟悉本项目背景的采购人代表,自然可以作补充说明。若产品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存在不明晰、不完善的情况,采购人代表可作提示补充。
三是具体评标事务。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评标事务包括:“(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74号令也对采购小组成员履行的职责义务做了具体明确规定。
4.采购人委派采购人代表的数量受到限制
一是采购人代表的人数有限制性规定。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购人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1/3。采购人如果想增加采购人代表,必然需要增加评审专家的人数,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一直存在。
二是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项目评审。87号令中的条款:“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是对“项目中出现本单位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况作出的限制。也即:某单位的人员,只允许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本单位的项目评审中,如果碰巧随机抽取到的评审专家是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选择回避(或放弃)。该要求的目的同样是兼顾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滥用权利的限制性。